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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31
处罚对象:青海伊真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青海伊真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开始建设,尚未建成。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严重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金额:人民币玖万元整
立案时间:2017年7月20日
结案时间: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