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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10
行政审批事项一: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6、《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7、《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8项
8、《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北政[2014]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
二、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且有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并建立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认真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依法按期缴纳排污费;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4、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维护方案。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申请《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基本流程
1、排污单位按照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新(扩、改)建排污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进行试生产的,须在试生产之日30日前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
2、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环保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进行现场核查),分别作出颁发和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者,并予以公布。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许可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八、年检要求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的审查。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注销排污许可证。
九、办理单位
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审批事项二: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明
一、设定依据
1、《退耕环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33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64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第54项;
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北政[2014]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4项。
二、申请条件
无。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审批时限
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许可收费
六、审批决定证件
县级自查验收合格后,发放退耕还林补助。
七、年检要求
县级检查验收以小班为单位进行,对当年的工程地块和上年度补植地块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内容
(1)退耕还林施工作业设计文件等
(2)年度退耕还林工程施工面积、合格面积、补植面积、重造面积、成活率、合格率、覆盖度等
(3)完成上一年度应补植任务的合格面积、合格率
(4)退耕农户档案卡片的建立情况、乡政府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情况及政策兑现情况
(5)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使用良种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6)工程管理、管护情况。
八、注意事项
(1)在保证基本口粮田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报国家批准后实施。
(2)明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政策兑现。
(3)严格实行检查验收。
九、办理单位
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行政审批事项三: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第32条;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3.31修正)第26条;
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北政[2014]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2项
二、申请条件
(1)所需采伐林木的林权证
(2)伐区规划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积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蓄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4)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材料或镇、村签署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三、申请材料
(1)采伐林木申请书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2)申请林木采伐证许可证 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个人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四、审批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派技术人员实地查看、确权、测量和计算林木蓄积量(不少于2人)。编制采伐设计。15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采伐限额的控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发证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采伐证工本费10元。
六、审批决定证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年检要求
无要求。
八、注意事项
及时组织更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认真做好更新设计,按是更新造林。通过人工补植补栽的方式完成采伐迹地更新。
九、办理单位
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行政审批事项四:木材运输许可证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1.29)第35、36条;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3.31修正)第32条;
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北政[2014]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3项
二、申请条件
木材运输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
三、申请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审批决定证件
木材运输证。
七、办理单位
县森林公安浩门派出所。
行政审批事项五: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林业)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 第98号)第3、7、8、9、10、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6.30)第2、14条
二、申请条件
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后合格的。
三、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提供调入单位(个人)所在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4、《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护字〔1988〕492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
收费标准:见附表。
种类 |
调运检疫 |
产地检疫 |
|||
免费限量 |
收费起点额(元) |
按货值的百分比% |
收费起点额(元) |
按货值的百分比(%) |
|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
造林苗木及繁列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
0.50 |
0.80 |
1.00 |
0.40 |
林木种子 |
大粒种子300克 |
0.50 |
0.20 |
1.00 |
0.10 |
木材 |
|
1.00 |
0.20 |
|
|
药材 |
1000克 |
1.00 |
0.50 |
2.00 |
0.30 |
果品 |
2500克 |
1.00 |
0.10 |
2.00 |
0.05 |
盆景 |
2盆 |
1.00 |
1.00 |
|
|
竹类及其产品 |
2500克,5株、根、小件 |
1.00 |
0.20 |
|
|
六、审批决定证件
林业植物检疫证
七、年检要求
无要求。
八、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免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九、办理单位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行政审批事项六: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34条;
2、《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北政[2014]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5项。
二、申请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
2、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3、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4、注册资金证明;相应的从业人员;
5、法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六、审批决定证件
木材经营(加工)同意书
七、办理单位
县森林公安浩门派出所。
行政审批事项七: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1.29)第4条第3款;
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的通知》(北政[2014]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1项。
二、申请条件
(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限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6)其他由受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权限的委托。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审批时限
已经受理的的登记申请,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已登记。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六、审批决定证件
林权证
七、年检要求
无要求。
八、注意事项
(1)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补换发、注销)应遵守法律法规。
(3)依法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工作。
九、办理单位
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