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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8
处罚对象:门源县旭光农工贸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金额:三万四千二百元整
立案时间:2017年8月30日
结案时间:2018年1月29日